2010年5月28日,张女士与比她大10岁的王先生结婚。王先生是一个智障人士。凭着丈夫智力低下,不谙世事,张女士于结婚后第二天,就以配偶身份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将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名下的一套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又将另一套属王先生婚前个人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夫妻两人名下。
之后,她以文翔路某房屋房东的身份,向银行贷款60万元。王先生的妹妹王小姐发现嫂嫂有侵吞财产的反常行为后,以王先生监护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女士与王先生间就上述两套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将产权恢复至王顺昌一人名下。
法院判决:松江法院于2010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女士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王先生名下。
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女士在结婚当日就将智障丈夫名下的两套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并以房产所有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生活花费。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松江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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