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怎样举证
时间:2023-03-20 11:43:40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二、行政诉讼上怎样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首先要解决告谁的问题,即确定谁是行政官司中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原告可以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以哪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直接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申请复议,而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列三种情况,当事人都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选择,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的。2.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只是再次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因而仍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司法解释,该复议机关可以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也要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4.二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通常,具体行政行为由单一行政机关作出,但也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当这种情形发生时,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对该行为的审查就涉及与此相关的各个机关,所以要以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以由该组织作被告。如物价检查所是事业单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赋予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所为物价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物价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管理行为案件的职权,因此,不服各级物价检查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以各级物价检查所为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包括下列情形:(1)撤销后职权转移,即将行政机关的职权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2)行政职权合并,即该机关并人其他原有的行政机关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机关;(3)行政职权分立,即该机关由一个主体分立成几个主体。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时间可能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原告尚未提起诉讼之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决前。无论哪种情形,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因行政机关被撤销而无人负责的情况,法律规定都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依法拥有某项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其行政管理事务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办理,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机关为名义从事活动,从而亦应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该活动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要以委托机关作被告。

三、人民法院如何向行政诉讼当事人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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