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力的提出
时间:2023-06-21 11:46:46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力的判断是视听资料是否是原件或原物;是否是依法收集的程序正当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

一、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二、法院不收u盘证据

录音证据在证据分类中一般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向法院移交的录音证据是音频文件本身,而盘,刻录的光盘是存储录音证据的介质,作为存储介质的光盘和盘在保存数据的稳定性上是有差异的,相比较而言,盘不利于长期保存,关于存储介质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法院是否规定和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为保证所移交的证据长期保存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建议和法院沟通后移交安全程度更高的存储介质。

三、离职面谈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离职面谈录音可以作为证据。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类别和形式,诉讼当事人有权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但是偷录音未必具备证明力,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才具备证明力。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应当是客观和真实存在的;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搜集程序和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不能是通过非法途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式获取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应当与本案和待证事实有关联,不能是无关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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