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财产保全中,仲裁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联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这两方的作用,履行告知和协助职责,更好地为仲裁案件服务。仲裁委员会在联系当事人方面应履行告知职责。
1.告知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申请人所在地以及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择一申请财产保全。
2.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笔者的司法实践,法院要求的担保形式比较严格,目前法院倾向的担保形式为存单质押。因为存单价值容易确定,到存单签发银行办理质押手续简便,无需交纳手续费。另外人民法院也认可法院所在地的金融机构或者经济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作保证人的担保方式。
3.告知当事人提供被保全财产确系被申请人所有的证据,比如银行账号、房产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车辆牌照以及第三人证实确系被申请人到期债权等证据。上述三项告知内容大多为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明确的内容,而又是当事人往往容易忽略的,仲裁委员会及时履行告知职责就可以减少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的补正时间。
仲裁委员会在联系人民法院方面应履行协助职责.
1.协助人民法院立案。目前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案件比较少,因此,仲裁委员会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最好出示仲裁法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便人民法院尽早立案。
2.协助人民法院确立仲裁案件的保全时间应等同于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时间。
3.协助人民法院制定裁定书。由于最高法院的文书样式没有收录此类裁定书的样本,因此,仲裁委员会如有其它案件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可以借人民法院参考,以便人民法院尽早制定裁定书。
4.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并派员到场参加执行过程。上述协助职责可以尽早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在财产保全中应履行告知和协助职责,虽然不是仲裁委员会的法定义务,但是笔者认为,只有履行了告知和协助职责,才能大大缩短仲裁期限,提高仲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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