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实际操作
时间:2023-07-02 21:24:52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并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财产保全的担保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17条的规定,所有的仲裁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对于仲裁中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分不同情况,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则依法必须提供担保。如果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担保或法院认定需要提供担保,但是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有权驳回保全申请,且法院作出的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不能上诉。

按照《民诉意见》第98条规定,在依法或依法院要求担保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全额担保,及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实践中,担保的具体形式包括等额现金担保、房产等不动产担保、第三人提供担保等。尤以现金担保和机构担保最为法院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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