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首先要明确负责保全的管辖法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按此规定,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负责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与申请保全一样,当事人也需要首先请明确负责执行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案件财产如何保全
第一种情况,起诉离婚前的财产保全。若想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向被告住所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一定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与理由等,明确被保全财产的信息或线索,并提供担保。第二种情况,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离婚诉讼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分割财产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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