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追及效力是留置权的支配力的体现,是指在留置担保中,留置权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而使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人可以向留置物的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留置物。留置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留置权人的留置权均及于该物。
理解留置权的追及效力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不仅可以对抗标的物所有人的任何处分行为的影响,而且在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夺时,可以诉请法院回复占有。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不受债务人处分留置物的影响,仍然继续占有留置物,不因债务人转让等对留置物的处分行为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且,如果留置物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夺,留置权人还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力回复其占有,宣布第三人为非法占有。但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债务人后,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也就是说,是留置权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丧失留置物的占有。如果是因为留置权人的过错致使留置物落于他人之手的,留置权人自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留置物被第三人取得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留置权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留置物为其所有权人即债务人取得,留置权人可能会因此丧失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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