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
不得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
3.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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