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94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以化肥、种子、农用柴油为重点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要提高思想认识、迅速组织落实,按照分工管辖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二、切实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信息报告和总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请各设区市务必在每月10日、25日下午4点前将本阶段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检查所),传真:029-87326050,不得延报和不报。检查结束后,请按时上报相关总结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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