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管理单位和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本市颁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此热点话题,新华房产记者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群众和行政单位、工商、金融、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为履行好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多年来本市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不断强化直管公产房屋产权产籍、租赁、修缮等管理。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颁布的《办法全文共三十二条,与以往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能够更有利的规范当下公产房的管理。
一:明确了推动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出售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群众财产权益,加大直管公产住宅出售力度,《办法中调整了现行直管公产住宅使用权转让、转租政策,停止使用权置换和转租。
二: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管理
为保护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统一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租赁行为,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迟延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完善了直管公产房屋变更承租人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四: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使用、修缮管理
为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租人、使用人的行为,提高房屋修缮管理服务水平,保证承租人、使用人的住用安全。《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了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规范了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修缮责任,修缮费用使用管理。
五:加强了直管公产房屋的资产管理
为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的出售收入、产权调换、征收补偿等内容,出售收入、征收补偿等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翻建、改建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科学办法合理解决“历史”问题
对此,中原地产焦仲伟认为,公产房一直是天津比较特别的历史“产物”,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近年来,天津市不断完善公产房管理体系,提供了更多科学举,无论对于住户,还是国家财产的保护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相信,天津市将进一步把规范落到实处,解决好这一历史“问题”。
天津公产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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