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观点是对劳动合同法一种误读。本文所述的职工特指待岗、内退的职工。
在现行经济形势非常不明朗的情况下,不少企业已经或正在以经济困难为由安排职工待岗,对快到退休年龄的则安排内退。待岗或内退职工每月所能享受的只有生活费(青岛市最低工资760元的80%)。如果该部分职工不再谋份固定收入,按现在社会消费的水平,生活将无以为继。显然,大多数职工不得不再找份工作。这里就面临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职工是否可以与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职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具备客观条件,也有法律政策依据。
第一,事实上,待岗或内退的职工有充分条件再到其它单位工作,甚至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只要职工未满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享受社保退休待遇,就具备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客观条件。
第二,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所隐含的前提,就是劳动者已建立了多重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如果多重劳动合同关系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用人单位允许,多重劳动合同关系延续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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