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
(一)主体为按份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二)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1)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可获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二、按份共有概念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就是按份额共有之意,这个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及于共有物的整体,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按份共有对外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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