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两年仍在诉讼程序命悬一线何时才能得救
时间:2023-04-24 15:11:06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3月31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棣棠乡村民郭云合在儿子的搀扶下,再次来到本报重庆记者站。这已经是他们第三次来到记者站了。他们反映的问题是:他打工的企业滥用诉权,致其工伤认定程序反复进行,用于治疗的救命钱却迟迟无法拿到。

打工受伤衣食无着

2008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重庆市黔江区乾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打工的郭云合,在其承建的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棣棠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施工。在过跳板时,因跳板突然滑落,致其腰部被摔伤,当即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脊髓受压。同年11月21日,在单位的要求下,他出了院。

2008年12月27日,郭云合向彭水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过调查核实,彭水县劳动局在2009年3月2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郭云合的受伤部位属于因工受伤。2009年4月21日,郭云合向彭水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6月30日,彭水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为四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

2009年7月23日,郭云合向彭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此案并于同年8月17日开庭。

至此,距离郭云合受伤已时近一年。在这一年里,郭云合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生活费和医疗费全靠儿子打工挣的钱支付。

仲裁诉讼程序漫长

2009年8月10日,郭云合突然收到彭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中止该案开庭的决定。8月11日,郭云合又收到作为第三人要求出庭彭水县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的传票。这个时候郭云合才明白,乾力装饰公司因不服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向彭水县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因复议机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乾力公司将劳动局告上了法庭。

2009年9月29日,彭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乾力装饰公司认为,郭云合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自己单位的员工,自己没有安排过郭云合工作也未向其发放过工资。郭云合在工地上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务,且劳动时间不连续,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样态。乾力公司同时称,郭云合在上班前喝了酒,不能认定为工伤。

彭水县劳动局当庭对乾力公司的证据予以驳斥。劳动局认为,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发当日上午9时,郭云合已经上班一个多小时。称其上班前饮酒,既不合生活常理,也没有证据支持。劳动局同时指出,工伤认定相关机构和第三人郭云合从没有收到过复议机关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通知书》;乾力公司亦不能证明自己在法定期间提出了复议申请;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程序。

记者从相关方面提供的材料看到,乾力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确实没有彭水县政府案件受理字号,只有一个受理日期和彭水县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郭云合说,这种没有任何受理案号和字号的《通知书》,不能认定乾力公司申请了行政复议。

2009年11月4日,彭水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渝高法(2004)24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由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彭水县法院遂依法作出(2009)彭法行政字第8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乾力公司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作出后,乾力公司、劳动局以及郭云合本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该裁定生效。

自从工伤发生以后,因无钱治病,郭云合只能靠消炎药来防止感染,不能继续治疗。拿到裁定书后,他才长舒了一口气,以为漫长的工伤认定程序终于结束了,可以开始治疗伤痛了。

等钱治伤希望落空

彭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恢复了郭云合工伤保险的审理,在2010年1月,裁定乾力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费用共计41万多元。

裁定下来后,乾力公司不服裁定,向彭水县法院提起诉讼。郭云合憧憬着拿到救命钱赶快治病的愿望也随着事件发展再次落空。

原来,在行政诉讼判决后,乾力公司找到彭水县政府,指出县政府不作为。在此情况下,2009年11月23日,彭水县法制办向彭水县劳动局发出了《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2010年1月,县法制办认定自己是逾期未作出决定,如果乾力公司认为复议机关是不作为,乾力公司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

于是,乾力装饰公司向彭水县法院提起了复议机关工伤认定不作为的诉讼。2010年3月8日,彭水县法院以乾力公司诉彭水县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与本案判决有利害关系为由作出裁定,中止了该工伤保险赔偿案的审理。这就意味着本来已经结束了的工伤认定程序又要重新启动,郭云合还是拿不到治病救命的钱。

郭云合的代理律师、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告诉记者,现在有些企业遇有工伤事故,不是积极对工人进行救治,而是想方设法推拖,致使一些因工受伤的工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小伤成大患,甚至终身落下残疾。有的企业的想法甚至是:拖,如果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和司法程序中因伤情过重死去,企业就可以少花些钱!

李律师说,在处理工伤事故中,一些企业拖的办法中最常见的就是滥用诉权。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由于工作不到位,有时也有意无意地帮助了这些无良企业。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他说,像郭云合这样的案件,遭遇工伤后,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要求企业先垫付钱款为其治疗,而不应让其等候判决下来再去治疗,因为这个责任最终是由企业来承担的。目前的情况,无疑是对滥用诉权企业的变相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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