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活时报2000年10月13日0930
[焦点网新闻]本报讯(记者陈君通讯员晓欣)回迁房能否当作商品房出售?日前,北京宣武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把回迁房当作商品房出售的某开发公司输了官司。该案的审理也对打算买房的人们发出了警示。
据了解,在外企就职的李女士于1997年12月花66万元买下北京二环以内一套建筑面积为112.71平方米的单元楼房。
来年8月,李女士一家人经过精心装修后喜迁新居。但让李女士不安的是,原说好一年内办理产权手续,但时限已到却不见动静;更令她气愤的是,在与邻居的一次闲聊中,李得知这栋楼是危房改造回迁用楼,根本不是商品房。
李女士顿时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在与开发公司争论未果之后,李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退还购房款和后期公共维修金,并赔偿装修费10万元,要求支付搬迁费及利息等。
李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中曾有约定:保证出售房屋产权为北京市产权的商品房,自知理亏的开发商同意为李退房,但不同意赔偿损失,同时要求将装修的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房屋使用费6万元。
众所周知,商品房可以立即上市,且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而拆迁房因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且有大小产权之说,故不享有商品房的权利。为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开发商与李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把房腾空后还给开发商,开发商退还李全部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付李装修费7.3万元,返还公共维修金1722元,李女士支付开发公司拆改损失费2000元和房屋使用费(3.05分/月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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