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申请人持《出让合同条款变更申请表》等文件向土地交易中心窗口进件,土地交易中心审核进件材料,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收复印件,涉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需要重新进行测量、评估的,土地交易中心提出测量、评估条件。申请人委托测量,提供测量成果(含电子文件),申请人委托评估,提供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价确认会确认的评估报告。土地交易中心提出变更合同建议,并草拟补充合同,涉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不需要重新进行测量、评估的,土地交易中心提出变更合同建议,并草拟补充合同,变更合同建议和补充合同上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补充合同后,土地交易中心通知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充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吗
土地使用权类型不仅仅是出让,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三、土地性质为出让能过户吗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附着物都是可以过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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