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部门领导不签字劳动仲裁
员工的主动离职,对企业来讲大多数时候都是不利消息,特别是骨干员工离职,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和人力资源培训成本,造成企业无形资产流失,对留守的员工也间接造成心理浮动和消极影响。
员工在离职前,有的领导却压着员工的离职报告单不签字,以为可以牵制员工的离职,这样的做法是大大地不妥。如果给员工造成损失,企业要承担不利后果。
员工主动离职,只要符合劳动法规定,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力具有绝对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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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非试用期的主动离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种情形下的离职,用人单位领导不签字同意,完全是走入了一个误区,也是一种无效行为。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在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企业拒绝为员工办理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手续,员工提出仲裁和诉讼,企业肯定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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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交接和未尽事宜,但企业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员工离职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在处理员工离职的手续过程中,如果员工辞职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事宜(比如处于竞业限制期、服务期未满等),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由此拒绝员工离职,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员工离职,直属领导拒绝在离职单上签字明显是一种极其错误的做法。
对于员工来说,应该在离职前配合单位做好工作交接、物品交接和知识交接工作,这不仅是一名员工的职业素质,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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