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
1、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和施工设备;
2、发包人没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资金;
3、发包人突然变更施工计划。
一、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哪些
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价格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
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批单位。
二、承包人需要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吗
如果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合同约定的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及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能仅仅口头与发包人进行报告或联系,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就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顺延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引起工期延误的其它证据。一旦发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承包人即可据此证明工期虽然延误但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承担哪些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施工承包商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和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有缺陷和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3、检查工程质量、进度;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项目;
6、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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