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兼职员工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实际情况签署口头协议。
其次,对于选择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可以与一个或数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当同时建立两个或多个劳动合同时,新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上一个劳动合同的执行条件,并且不能破坏其正常履行。
再次,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工作时间通常不应超过四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总和也应控制在24小时以内。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均无权设定试用期。
然后,无论哪一方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成员均享有任意终止用工的权利。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全文5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