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时间:2023-06-02 11:31:40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自由裁量”一词是从西方的“discretion”中翻译而来。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裁量权的定义为“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该权力主体以权力或责任

相关法律常识:国内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各有表述。王*灿先生认为,“凡是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应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2]王*扬先生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法律在某一事项上没有具体规定官员应当做出什么决定,官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在各种可能的决定中,选择他认为对执行职务最有利的决定。”[3]吉林大学学者林*则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在行政权力缺乏羁束性规定的情况下,自由判断、选择和决定以做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权力,即对行为的规范、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的选择权。”[4]

学者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述尽管有所差异,但他们对其本质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都认为: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主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拥有的权力;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不受强制羁束的决定权力,或虽有羁束限制,但将实施的时间、方法和程度的裁量让与行政主体的权力,目的在于使得行政主体做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这样在行政过程中,既充分发挥了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弥补了“法律不能”或“法律不足”之时的缺陷;

(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的精神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任何背离法律实质精神与目的的行政自由裁量都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秉持正义,尊重正常人的思维习惯,根据不同行政相对人的不同情况给出正确判断,要符合国家、社会的基本道德精神。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是行政主体以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表示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作为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恣意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发生的意思表示,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意思自治,行政主体并没有自然的意思,其意思应由法律赋予。只有把握好这一点,才能把握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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