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合法可行的。但是,转让人需具备两项条件方可实现其目的。
首先,转让人需要持有已经过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正式注册备案的预售合同;
其次是转让合同,这也是转让行为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注册备案的预售合同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此外,预售合同的转让对象必须是尚未竣工、仍在施工阶段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通过竣工验收,那么预购方在实际获得预售商品房产权之后,便可将该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他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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