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条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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