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新条例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新条例规定,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新条例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据测算和分析,“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广东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广东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万—18万;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
这位负责人介绍,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的1.61上升至的1.96,2019—2030年保持在1.91—1.96之间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大幅度反弹。
“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全面两孩’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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