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管是否有利差或所得,只要发生流转税纳税行为就要缴纳一次税收。企业间拆借资金属于贷款服务,应就收取得利息按金融服务一货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借入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拓展资料】
企业拆借资金的程序:
企业如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交存拆借基金。参加有组织的企业资金拆借活动,一般先要向“服务中心。“调剂中心。或“财务公司”等交存一定的“准备金”,作为企业的互助基金。
2.申请拆借。在企业资金发生短缺而准备拆借时,必须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拆入资金申请书,注明所需金额、用途、时间等内容。
3.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书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才能批准拆借。
4.划转拆款。申请书一经批准,“调剂中心”等即可根据拆入企业要求的时间向其提供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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