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提交证据。
在执行实践中,若要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但被执行人转移、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情形都是以隐蔽的方式、渠道进行,而寻找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证据存在困难,在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固定证据更存在难度,行为类案件执行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难度更大,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举证责任、侦察责任都转移到了法院执行阶段。又因法院案多人少,执行人员办案压力大,精力不够,执行工作开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局限性,不能有效地搜集证据,导致在证据寻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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