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加快我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经区政府第60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根据《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的批复》(昌政复〔2002〕32号)精神,特制定《关于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程序》。
一、关于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的具体审批程序和办法
1、企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改制方案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和改制方案一式10份报区体改办。
2、区体改办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进行会审。区体改办提前5天将联审会议通知和企业改制方案送达有关职能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自身的职责和有关政策、法规对改制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审批意见,派负责人准时参加联审会议并详细阐述本部门意见。会议形成决定性的意见后,由区体改办根据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撰写出会议纪要(纪要发各参会单位)。
3、企业依据联审会议决定对改制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将方案一式2份上报区体改办,由区体改办依据联审会议纪要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复审,并代表区政府做出批复。
4、区财政局依据区体改办代表区政府对改制方案的批复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资产处置手续。
二、关于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的具体审批程序和办法
1、企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改制方案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和改制方案一式12份报区政府,由区体改办代收。
2、区体改办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进行审核。区体改办提前5天将专题会议通知和企业改制方案送达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自身的职责和有关政策、法规对改制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派负责人准时参加专题会议并详细阐述本部门意见。区体改办根据会上各部门的意见形成审核意见。
3、区体改办将审核意见和改制方案一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对改制方案进行审批。
4、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对改制方案的批复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资产处置手续。
三、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改革方案按上述程序和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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