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一登记管理机关。除了民政部门以外,其他业务部门都无权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颁发证书。同时,民政部门作为统一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复查、注销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等。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思想政治工作、财务活动、人事管理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办手续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事项的正式文件(原件1份);
3、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7、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8、银行帐户撤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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