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索赔实际案例有哪些
1、关于精装修吊顶增加角钢加固
背景:某大型公共建筑精装修工程,由于走廊天棚处管道密集,吊顶吊杆无法固定,设计院的解决方案是在走廊四周增加角钢来支撑吊顶龙骨,然后再做吊顶饰面板。施工单位对加固角钢提出工程费用索赔。
施工方索赔理由:一方面设计院出图了,另一方面角钢确实增加了,费用增加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业主方反索赔理由:费用要不要增加要看合同约定,是否是深化设计与施工合同,是否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是判断该案例的关键点,而与设计院是否出图无关。如果合同是深化设计与施工合同,且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那么这笔费用是属于施工方设计深度不到位造成的,业主方是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的。如果合同只是施工合同,施工方没有深化设计的权利和义务,只能根据图纸和清单描述来报价(因为装饰施工图没有管道系统的内容),又如果现场踏勘时管道工程刚巧还没有施工完成,这样虽然进行了现场踏勘但对于该处吊顶的报价也是一个空白,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会提出疑问,但大多数还是不做判别按清单描述来报价,这样后期引起的索赔争议则看双方的协商结果,或者业主方买单,或者按一定的责任比例分摊。
2、关于土方报价
背景: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施工方报价时按清单工程量乘以一定的系数计算得出土方的综合单价。
施工方索赔理由:施工报价的土方工程量与现场实际土方工程量相差较大,要求按实际施工的施工方案进行土方工程量结算。
业主方反索赔的理由:投标报价时基础、沟(槽)等土方的挖、填、运,除按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外,还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际的土方量(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列明土方计算式及土方量)进行计算和报价。如果投标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际土方量,或者提供的实际土方量严重不符,且回标分析时按该项的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后仍中标者,中标后原投标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单价。故该索赔案例可以视为投标报价的不平衡报价或让利,索赔不成立。
二、现实意义
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可能发生索赔。但发生索赔最集中、处理难度最复杂的情况发生在施工阶段,因此,我们通常说的工程建设索赔主要是指工程施工的索赔。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妨碍了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当发生合同中规定的风险事件后,结果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受损方通常会提出索赔要求。显然,索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各自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实际上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责任再分配。
索赔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避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最后手段。工程建设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地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在国内,索赔及其管理还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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