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一:缺少证据又过时效
屈女士与某材料厂签订了无固定期。在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屈女士因病未能上班,该厂没发屈女士这期间的工资,称在屈女士42岁时为她办理内退。但是,屈女士没有书面证据,该厂也不承认。2001年7月20日,该厂通知屈女士去卖报,但屈女士以自称有病没去,直至11月14日。这期间屈女士以该厂不收假条为由,没向该厂递交病休证明,但该厂也不承认,屈女士也没提供证据。2002年1月屈女士与该厂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屈女士以该厂未支付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生活费为由,将该厂告到区仲裁庭。经审理仲裁庭裁决: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该厂虽未支付屈女士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期间生活费,但因屈女士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此问题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故屈女士要求该厂补发其此期间生活费的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
原因二:告错地方
如今,企业用工机制灵活,经营方式多样。而职工的择业方向和单位也不拘一格。但是,企业和职工出现了劳动争议,也使职工摸不着头绪。谢先生就是这样一位退休职工。谢先生是**公司的退休职工。近一年来,**公司没有发给他退休工资。当时,他将**公司告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庭。然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原来,**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区,营业地在西城区。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第11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谢先生告错地方了。
原因三:混淆劳动关系和
近几年来,许多企业对职工进行了下岗分流,到外单位工作,其它的各项关系,如:档案关系、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以及上“三险”等仍然保留在原企业。但是,有的劳务派遣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外单位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外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将外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庭,结果职工败诉。其实,职工整不明白,他与外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杨某是北京市某绣花厂的职工。2001年杨某与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离岗自行劳务输出协议书》。根据协议,杨某于2001年8月应聘到某报社从事广告业务工作,并与某报社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但是,杨某辛辛苦苦地为报社拉广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她在跑外拉广告时还被汽车撞伤,不能再为报社拉广告了。此时,报社没有给她开工资,没有支付拉广告的提成,没有报销医药费。她不服,将报社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庭认为:杨某是某绣花厂的职工,其自行劳务输出后与报社所建立的工作关系不属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在此期间,杨某与报社所发生的纠纷亦属劳务纠纷,不属《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
打劳动官司要多少钱?
许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或违法辞退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许多工人不熟悉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在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之前,或多或少会有一些相关的问题和顾虑。诉讼费用也是劳动者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这里,律师告诉您,劳动争议诉讼的一般费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劳动仲裁目前不收取诉讼费用,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收费均为10元。由此可见,诉讼费用不会成为劳动者的经济负担;2.
律师代理费用。劳动者因任何原因需要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的,应当收取律师费用。各地都有价格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标准。劳动者可以查阅自己的参考资料;3.除了必要的差旅费用和文件打印费用外,诉讼费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当事人对证据签章的真实性有疑问,需要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用是必不可少的费用。
评估费的价格,必须咨询当地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一般劳动仲裁诉讼可能产生的费用超过以上三点。工人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应该自己做决定。法律依据:《诉讼费用支付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一)受理案件的费用;(2)申请费;(三)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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