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签合同引起纷争
齐先生是大连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老员工,从1998年10月1日起,双方逐年续签劳动合同。2000年10月1日,公司与齐先生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齐先生也继续在公司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齐先生多次找到公司领导,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以种种理由拒绝。
无奈,齐先生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得到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大连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在金州区法院起诉齐先生,请求法院撤消该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判决支持续签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后,大连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4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某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到齐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如不续签合同,也可按本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及与在岗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每月支付给齐先生。
生效判决必须履行
2004年4月5日,齐先生拿着终审判决找到该公司领导,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以还未研究好为由,没有立即签订。几天后,公司给齐先生安排了工作岗位让其工作,齐先生以年老体弱、不适合做体力工作为由,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公司便以齐先生旷工违纪为由,对其作出了除名处理决定。接到该除名处理决定,齐先生再次向大连市金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该委员会经过仲裁作出裁决,撤销了该公司关于对齐先生的除名决定。
大连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再次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认为,被告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过程中,借故拒绝签字,并坚持不上班,是一种严重违反原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被告齐先生辩驳说,公司认为自己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而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什么,是否合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所以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执行。法院再次判决撤销原告大连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对齐先生的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前一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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