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父母不可以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果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则可以处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子女对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若子女与父母生活和经济都独立开来,且父母的欠债行为与子女无关,欠款不用于与子女的共同生活或生意经营;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父母在未欠债时过户的,且过户时子女已经成年;之后父母的欠债也无法执行子女名下该属于赠与行为的房产。父母欠债再多,法院也不能执行子女名下房产。
律师补充: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未成年子女不管是经济还是生活都是与父母息息相关的,无论财产、房产落到父母还是子女名下,在面对债务时,极多数情况都是被视为家庭共同财产。而成年子女则不同,成年子女的财产一般(非与父母共同所有部分)不会被执行用于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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