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立户的申请。
2.居民住宅小区合法建设、销售的证明。(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必须齐全;属于单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须有建设审批手续)。
3.民政部门出具的新建小区街、路、巷及编制的门牌号码证明。
4.小区及楼房平面图。
5.业主花名册。
办理程序:
(1)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将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后,派出所必须于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是否同意立户。
①需要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设立新居委会的小区,应在同意立户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居委会增加申请表,并报送分、县局户政(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分、县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治安局户政处10个工作日内为该小区增加居委会,告知有关分、县局派出所后(户籍室应及时查看微机办公系统中居委会字典),派出所要及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
②若将新建小区并入原有居委会,不需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的,应立即告知物业管理部门,通知小区居民前来立户。
(2)派出所告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后,应在小区张贴《告示,提示居民前往派出所办理立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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