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一点: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第二条第一款: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7〕172号)第二条: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本社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入户调查,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登记认定,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凭家庭户口簿、下岗或失业的家庭成员《失业证》等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认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进行上门核实,并在社区信息公告栏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定是否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区、街道(乡镇)审查意见予以核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
二、南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第十七条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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