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所需的证明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应当提交具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财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8、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9、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房屋继承需要公证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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