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合同欺诈问题信访局是否受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合同成立后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后就不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法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主要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情形。
三、恶意终止谈判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恶意终止谈判,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范围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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