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释民法典87条?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营利法人定义及类型的规定。
非营利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系首创,在此之前,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同、概念最为接近的法律概念是“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该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含义相近的法律概念还有“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等。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直接在规章名称中使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用以指称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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