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终止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I)解除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合同。这是该理论的观点,也是在尚未遇到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终止的案例之前的观点。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终止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也没有禁止终止已经成立但无效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解除已确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只是公平合理的,那么就不适合坚持旧的理论,但应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解除标的
(II)根据合同神圣或严格遵守的原则,合同一经生效,必须予以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即便如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终止合同,继续严格遵守合同将带来不适当的后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仍然可以解除,不再受严格遵守合同原则的约束,如果举重较轻,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较弱甚至不存在,应当允许解除,除非没有正当理由阻止该合同的有效履行,并应提前予以消除
(III)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如果不允许终止,则该合同将在该状态下长期停止或发展到有效履行阶段,这两种结果都对无辜的一方不利。当事人不适宜强行解除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这种不适当的结果就不会发生。(IV)事实上,合同中有一种死亡基因,这种基因最终会被消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合同消灭制度包括无效、解除、效力未定不予追认、清算和解除等。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没有无效、解除和效力未定的理由的,无效、撤销和效力未定制度显然不适用于其消除,清算制度也不适用,因为它尚未生效。剩余终止制度应当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因为如果有效合同提前终止,它就属于合同终止制度的范围。处理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终止更为恰当
作者认为,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作为终止的对象,应遵循双方协商的原则,但单方行使终止权的除外。这是因为为了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终止合同的权利谋取自身利益,并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协商终止已确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并未规定终止此类合同的法律原因。合同成立后至生效前,如果一方因坚持合同效力而使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利益受损的一方不一定行使终止权。这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阻止合同生效的,不必行使解除权;即使合同无法阻止生效,也不必行使终止权,因为如果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能够弥补利益损失,且合同的效力仍然有效,则不必终止合同;除非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难以弥补利益损失,且合同的效力对其无意义,否则终止权可以行使。当然,这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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