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擅自对外销售房屋,这一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必须持有并出示合法且具备法律效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任何未经批准的预售行为及其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都将被判定无效。
然而,如果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得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预售行为及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全文5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