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得房产预售证书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抵押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被授权处分的建筑物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其他土地附着物,方能得以进行抵押。由于未取得房产预售证这一条件的限制,使得此类房产无法成为被授权处分的财物之列,自然也就无法列入抵押物的范围内。
首先,关于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建筑所有权能否作为抵押物这一问题。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物。
此外,被授权处分的以下各类财产也可用于抵押: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其次,关于房产证抵押给个人之后,个人是否有权力出售的问题。在房产证抵押给个人的情况下,个人并没有权力进行出售。抵押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在不涉及财产实际占有转移的前提下,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仍然保留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而债权人仅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才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个人并无权进行出售。若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擅自出售抵押物,便构成了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的违法行为。
然而,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可与抵押人协商,通过以抵押财产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获收益来实现优先受偿的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全文6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