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乃由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之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发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商品房的审批文件。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款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须遵循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若未取得该证书,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预售。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乃是期房销售的必要前提条件,亦即开发商只有在获得此销售许可证之后,方能获得签订期房销售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因为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抑或认购书,均需签订双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消费者作为买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开发商作为卖方则需具备销售资格,唯有如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方得以被认定为有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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