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时通知当事人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也可称为恢复执行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延期执行。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最后确认理由不成立。
3.被执行人死亡后经过一段时间已经明确了继承人。
4.被执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已经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债务人不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不予宣告破产。
6.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后发现其又有财产。
7.执行的标的物的权属有争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已确定其应归属于被执行人。
8.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已驳回其撤销申请。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担保而中止执行后,其不予执行请求被驳回,或担保已到期、已失效,或在担保期间内有转移财产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中止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恢复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二是不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根据申请还是依职权,应由执行法院斟酌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或者说恢复执行的理由是否存在,一般是由权利人自己了解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在法院了解情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程序,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执行的裁定自执行程序恢复时自行失效。恢复执行是原执行程序的继续,因此,中止前的执行活动仍然有效。
【文书范本】
________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执字第号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中止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特通知你(或你单位)本院对一案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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