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管辖地通常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不满意仲裁结果的,该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纠纷的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年内还可以就劳动纠纷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但如果超过一年时间,仲裁机构就不再受理劳动纠纷了。劳动争议的案件应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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