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对本诉提出的概念,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原告就是本诉的被告,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所提起之诉,使原告败诉。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而且被告提起的诉讼与原告提起的诉讼,是互为相反诉讼,联系密切。因此反诉可以原诉合并审理。
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能否合并审理
对于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能否合并审理,现在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可以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现行的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破产清算、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解散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的强制清算、公司解散时由公司股东进行的普通清算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的特别清算四种类型,且该四种类型均涉及公司所有的债权人。
以公司为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数额、履行办法和期限,也即公司债务的清偿最终都要以财产责任来体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在公司债务清偿的民事案件中,债务清偿的民事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而股东承担的公司清算责任,民事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公司。
如果把公司债务清偿与股东清算作为同一之诉合并审理,明显与民事责任主体的同一性相悖。同时,法院如果在确定股东承担个别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后再承担公司的清算责任,显然又是浪费诉讼资源。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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