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清算的方式
时间:2023-06-06 17:00:46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普通清算的方式

(一)资本转让式清算

资本转让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时,外方将资本转让给中方,中方支付外方应得的转让资本净值,

由外商投资企业变为中方独资经营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解散。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满期解散型企业。

合资或合作合同期满,而企业继续经营还有前途的企业通常采用资本转让式清算。

(二)完全解散式清算

完全解散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均不愿继续经营该企业,或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而进行的解散清算

企业在解散时,将所有的财产物资和负债逐一清算,将剩余的财产变换成现金,按出资比例全部分配完。

这一方式适用于由特殊原因造成提前解散的企业。由于合资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

二、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一)公司正常清算是每个企业经常的做法之一,其主要目的是摸清家底,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库存资产,银行存款等等。

(二)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资不抵债,是对企业的所有资产的一种清算,也是一种彻底摸清家底方法。

(三)公司正常清算一般是由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破产清算时有专业的清算公司进行。

三、普通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情形

第一,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鬲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而公司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选。

第二,上述解散事由发生后,解散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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