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时,清算组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清理财产、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参与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公告。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一系列职权。这些职权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及其实施方式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主要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管理和处置,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职权范围涵盖了债务人的资产调查、债权认定、债务清偿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债务人财产的变现和分配等工作。实施方式包括依法启动清算程序、组织债权人会议、制定清算方案、监督债务人的行为和财产状况,同时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充分行使职权,普通清算组能够促进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务清算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解散时,清算组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以及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普通清算组通过充分行使职权,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高效的债务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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