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诉案件和反诉案件合并审理时用什么程序审理
本诉案件和反诉案件合并审理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
提起反诉的条件:
1.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2.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3.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4.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三、反诉的特点有哪些
反诉的特点有: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文6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