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案件适用什么程序审理
1、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案件,按以下程序审理:
(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2)因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有哪些
1、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也可以在一般侵权、邻里纠纷、租借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中采用),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
2、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
3、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
4、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取向,即低成本和高效率。
5、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这种程序本身仍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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