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举证原则?
行政复议举证指的是在复议过程中需要举证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免责的行为。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如果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复议机关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决定撤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二、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否明确?
《行政复议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唯一规定是证据确凿,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难以把握。
三、对证据的审查判是否有统一的责任机制?
对于发生证据冲突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合理排除证据之间冲突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可供适用。由于责任机制的缺失,只由案件承办人凭借主观认识来决定证据的取舍,难以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出现问题后也没有类似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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