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期满多久进行强制执行?
一般行政复议期满三个月会进行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有如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
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3.一级复议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该原则有以下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性质
行政复议的性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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