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产权房,尽管其不受我国现行法律所保护,因此无法成为合法交易之对象,然而,当面对卖方试图采取一房两卖这一非法手段时,您可以果断选择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因为此种行为本质上已经构成了诈骗犯罪。当您遭遇类似情况时,有必要参照如下情况来判断房产的最终归属。
首先,如果两份购房协议都未能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并且标的房屋也尚未实际交付给任何一方,那么这两份协议实际上都处于未被实际执行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依据签订时间较早的那份协议作为优先履行的判定标准。
其次,如果在两份购房协议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而另一份则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无论房屋实际交付给了哪一方),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涉及到物权的变更,根据物权的对世性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我们可以确定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如果在第一位买家已经完成过户之后,卖方再次将房屋出售给第二个人,此时由于卖方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他的第二次售房行为应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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