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方违反规定实施了一房两售的行为,从而导致所签订的合同失效或被宣布为无效,抑或是被依法撤销和终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有权要求出卖方归还他们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的贷款利息,同时还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购买者还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购买者能够证明出卖方与第三方存在着恶意串通的行为,并且在此基础上,出卖方又与第三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对方使用,这就使得购买者无法再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出卖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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